协会介绍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协会领导
第七届理事会
会员单位
联系我们
协会过往
最新更新
·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名册
·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
·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
·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第七届理事会
·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第七届负责人名单
·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章程
 
您的位置:首页 -> 协会介绍 -> 协会章程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章程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是由安徽省内从事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安徽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建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全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开展自律管理;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与自然资源“两统一”理念,制定行业发展目标,指引行业多元、纵深发展;引导会员遵循执业道德,规范执业行为;促进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能的提升;保障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交流;调解执业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委托人和当事人在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方面的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生态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做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的技术指导。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采取聘任制。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本会的网址:http://www.ahrev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坚持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协会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规范管理机制。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制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各项自律管理制度,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主动接受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配合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好行业自律管理;

(三)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入会、登记,对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和专业人员从业情况进行检查,受国家行业协会委托承办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四)负责会员的管理及组织联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利益,提升行业形象,保障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依法执业,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反映合理意见和诉求;

(五)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开展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资信评级;

(六)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七)规范会员执业行为,定期组织开展对土地估价、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八)负责土地估价专业人员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员继续教育和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理论、方法和政策研究与交流,开展会员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定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技术指南,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向社会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提升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九)参与行政管理支撑性项目,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承担全省行业自律管理的相关事务或其他工作。充分发挥协会会员整体技术优势,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会员参与自然资源调查、登记、清算、评价、评估等相关的规范标准制定、调查评价、分析统计、数据平台建设等政府采购项目竞标,做好政府决策支撑工作;

(十)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开展各项有关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的评比活动,表彰对行业及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提升行业凝聚力和影响力;

(十一)加强土地评估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宣传工作。编辑印发行业书刊、资料,建设有关网站,开展与国内外各相关组织的合作、交流与宣传工作;

(十二)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十三)依法承办行政、司法等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事项,受理其他单位或组织委托的业务咨询、技术鉴定等工作。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研究交流、规范行为、业务培训、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的技术论证和司法评估等服务及相关工作。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按执业方式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经备案从事土地估价、不动产登记代理的机构为协会执业单位会员,在执业单位会员中备案的土地估价师和不动产登记代理人为协会执业个人会员。

从事与土地估价、不动产登记代理相关教育科研的社会团体或组织,可成为非执业单位会员。经有关方面推荐或协会邀请,从事自然资源管理和咨询研究教学的专家、以及从事不动产权籍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士,可成为非执业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业务的单位或相关工作的人员;

(四)拥护协会的章程。

从事土地估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研究及教学的组织机构、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承认本协会章程、遵守协会有关规定的,经审查报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申请成为非执业单位会员和非执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采取自愿加入的方式吸纳。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同时提交有关证件及人员名单;

2.个人会员提交相关辅证资料。

(三)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经审查报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符合条件并获批准的申请人将正式接纳为协会会员,协会保留拒绝申请的权力;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协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参加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维护行业声誉和协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方式和标准按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结果执行,区分土地估价、不动产登记代理两个方向,入会完成后缴纳相应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增进会员间的团结与合作;

(五)遵守执业道德,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及执业纪律;

(六)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纠错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整改;

(五)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六)取消会员资格并除名。

对严格遵守协会章程,支持协会工作、为协会建设做出贡献或对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会员,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5人,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省内土地估价以及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有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支持本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内部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20—25人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5—1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六)负责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落实相关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包括:

(一)决定秘书处工作规则;

(二)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及待遇和解聘,决定秘书处人员薪资待遇;

(三)审议协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制度提案与执行情况;

(四)审议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四十三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以及协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应当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和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

(三)政府资助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实行法定代表人财务审批制,金额在五万元以下支出由法定代表人审批,五万元以上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检查(报告)制度,年度检查(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11月18日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第六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暨换届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备注:1、因本会不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故不保留《安徽省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示范文本中关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相关章节。

2、2021年12月2日正式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将原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资格更名为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经向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请示并经核准,协会名称变更为“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协会章程相关描述做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