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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公示地价内业核查专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3 浏览次数:332次 字体:【
 
 

皖土协发202328

 

会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皖土协发〔2023〕25号),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皖土协”)技术专家与政策顾问工作委员委员会制定了《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公示地价内业核查专员管理办法》,经皖土协第七届第九次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报协会第七届第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公示地价内业核查专员管理办法》印发实施。

附件:《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公示地价内业核查专员管理办法》

 

 2023年4月12日

 

附件: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公示地价

内业核查专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省土地估价行业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源,合理组建安徽省公示地价内业核查专员队伍,提升协会会员技术服务水平,提高我省公示地价成果质量和水平,强化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皖土协”)的技术支撑和保障能力,根据皖土协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省工作实际,皖土协公开征集公示地价内业核查专员(以下简称“专员”),协助省自然资源厅完善相关公示地价验收工作,加强公示地价内业核查力度,规范公示地价成果质量。专员聘期与皖土协理事会一致,可连选连任,聘期结束前三个月内皖土协发布专员遴选公告,专员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完成专员的更新工作。

第三条 专员审查由技术专家与政策顾问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形成专员推荐汇总意见,报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协会网站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确定专员,并颁发核查专员聘用证书。

第四条 专员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员库规模与专员质量相结合。既要满足皖土协开展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各类别专家数量,又要做到坚持标准、“好中选优”。

(二)自愿申请与单位推荐相结合。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本人自愿申请,且须经所在单位推荐,申请信息需如实填报,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动态更新与相对稳定相结合。根据工作需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可按程序适时增补专,增补专的聘期与当期专聘期相同。专任期内无不良考评记录且符合条件的专将优先续聘,保持专库成员相对稳定。

(四)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参照皖土协专家考评做法,既要考评专的日常履职表现,又要考评专的年度履职综合能力,做到专能力与表现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 申请专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皖土协土地估价执业会员单位内从事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与更新、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与更新、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与更新、城镇标定地价体系建设等公示地价项目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须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全日制专科学历须有8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从事公示地价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承担的公示地价项目至少5个。

(四)熟悉计算机应用,熟练数据库软件操作,熟练掌握ArcGIS、AutoCAD等专业图形处理软件使用技巧。

(五)年龄不超过50(含50)周岁,身体健康,胜任所承担的工作。

(六)协会公示地价外业核查专家不得兼任公示地价内业核查专员。

第六条 申请专员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公示地价内业核查专员申请表》;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事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第七条 皖土协根据需要和具体情况,抽取专员参加我省公示地价内业核查工作。专员参加公示地价内业核查工作按照皖土协非专职人员劳务费标准,每人每项目计发300元工作服务薪酬

第八条 专员的权利:

(一)接受皖土协的聘请,担任公示地价内核核查及相关工作;

(二)客观公正履职,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三)接受参加相关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有权直接向皖土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员的义务:

(一)严格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认真勤勉尽职;

(二)对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三)如接受的工作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结果公正性的,应及时告知并主动申请回避;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有关当事人,不得谋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不正当利益等;

(五)按要求承担并完成皖土协委派的任务及其安排的公益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无故中途退出、擅离职守等;

(六)自觉接受皖土协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专员的责任:

(一)对本人发表的言论、文章、研究成果等承担责任;

(二)对本人出具的核查结果和签署意见承担责任;

(三)其他应由本人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专员履职考评

(一)日常履职考评。皖土协技术审裁与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会同秘书处对专员参加公示地价内业核查工作及协会委派的其他工作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形成考评意见;

(二)年度履职考评。皖土协技术专家与政策顾问工作委员会负责会同秘书处根据每位专员一个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形成考评结果。

(三)专员考评实行记分制度。

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个周期从当年3月1日起至次年3月1日(不含当日)。

1、考评不合格者,采用扣分制。一个记分周期最多扣至12分,期满清零。

2、考评达优秀、良好者,采用加分制。一个记分周期最多加至12分,期满清零。

3、同一专员,一个记分周期内的扣分和加分不得相互抵销。

4、考核细则详见《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专家考评办法》。

(四)年度履职考评优秀者,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五)下列情形的专员资格自动终止,不参与履职考评。

1、由于工作调动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专员的;

2、聘期内日常履职考评不合格次数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或年度履职考评不合格的;

3、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的;

4、聘期内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的;

5、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员的;

第十二条 皖土协对履职考评扣分的专员,分别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一)年度履职考评扣4分或5分者,由秘书处提示戒勉;

(二)日常履职考评一次6分者,暂停专资格个月;

(三)年度履职考评扣6分以上不满12分者,暂停专资格个月;

(四)年度履职考评扣12分者,终止专资格

(五)日常履职考评一次扣12分者终止专资格并不得重新申请皖土协专

(六)考评中出现扣分情形的,不得作为皖土协当年度考评优秀专员。

第十三条 专家聘期内,年度履职考评有一次加12分且其他年度履职考评扣分都不超3分者,下一聘期应优先聘用。

第十四条 皖土协专员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专员资格被终止或自动退出后,皖土协可根据需要按程序增补专员,增补专员的聘期与当期专员聘期相同。

第十五条 加强聘任专员档案管理,做好专员履职情况记录及考评总结。专员工作结束时,其全部资料应移交皖土协,归档备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皖土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