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土协发〔2023〕26号 各会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协会章程,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皖土协”)技术专家与政策顾问工作委员委员会对《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专家库专家遴选办法》(皖土协发〔2021〕9号)进行了修订,经皖土协第七届第九次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报协会第七届第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专家库专家遴选办法》印发实施。 附件:《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专家库专家遴选办法》 2023年4月12日
附件: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专家库专家遴选办法 第一条 (办法目的)为规范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皖土协”)专家的遴选、聘任工作,发挥专家在报告评审、司法鉴定评审、继续教育、登记代理、公示地价外业核查等领域的技术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来源) 皖土协专家库专家是由土地估价师、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和从事自然资源管理、地价研究或相关专业的人员组成,从皖土协会员单位及相关行政事业单位、高校、研究单位中选聘产生。 第三条 (专家分类) 专家主要分类 (一)报告评审类 (二)司法鉴定评审类 (三)公示地价外业核查类 (四)继续教育类 (五)登记代理类 (六)青年类 (七)资深类 第四条 (基本条件)申请皖土协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始终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党忠诚;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独立身份参加专家工作,依法履行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遵纪守法,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为土地估价行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咨询和技术援助; (四)熟悉本领域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 (五)具有专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年龄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承担的工作; (六)从事自然资源管理、地价研究或相关专业领域的人员申请专家的,需工作十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在本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从事过土地估价或管理工作20年以上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条件。 第五条 (专设条件)各类专家专门条件 (一)报告评审类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在土地评估机构担任部门负责人(或同等级别)以上职务且从事土地估价报告质控工作不少于5年; 2、需取得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土地估价工作10年以上(硕士可适当放宽至8年); 3、近三年来本人签字报告不低于30份且在中估协或皖土协抽查评审结果中处于四等及以上,在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 (二)司法鉴定评审类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需取得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土地估价工作10年以上(硕士可适当放宽至8年); 2、近三年来本人签字报告不低于30份且在中估协或皖土协抽查评审结果中处于四等及以上,在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 3、申请人所服务的估价机构在近三年为市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入库的估价机构,熟悉司法鉴定评估类业务的程序及相关政策规定,且在司法鉴定评估领域工作经验丰富,有5年以上的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经验。 (三)公示地价外业核查类 1、需取得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工作,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熟练掌握公示地价相关的工作方法以及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专业特长突出,在公示地价相关领域现场经验丰富。 (四)继续教育类 应善于沟通交流,口齿清晰,表达观点不偏激。近5年有土地估价、不动产登记代理或相关领域的授课经历,有突出的专业特长或丰富工作经验。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编写市级及以上相关领域培训教材、题库等工作经历; 2、近5年内参与过相关领域的专业演讲、行业论坛等经历; 3、相关行业领域知识全面、实践经验丰富,且从事过教师工作的。 (五)登记代理类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方面具有丰富的理论实践经验,执业会员优先; 2、常年从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会员优先; 3、从事测绘工作20年以上的,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执业会员优先; 4、具有不动产登记代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中估协专家、青年专家依申请可当然成为皖土协登记代理类专家。 (六)青年专家 对应具备下列条件: 1、成长型青年专家 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连续执业3年(含)以上;继续教育5年100学时(含)以上且每年不低于20学时;近三年来本人签字报告不低于50份且在中估协或皖土协抽查评审结果中处于四等及以上,在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 2、骨干型青年专家 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连续执业8年(含)以上;继续教育5年100学时(含)以上且每年不低于20学时;近三年来本人签字报告不低于100份且在中估协或皖土协抽查评审结果中处于四等及以上,在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 (七)资深类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行业中享有一定声誉; 2、为行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 3、协会负责人为当然资深专家; 4、协会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的非执业会员。 第六条 (优先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任意一项的申请人,可优先选聘为皖土协专家: (一)承担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且为项目主持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以备案为准); (二)近三年内本人签字报告在中估协或皖土协抽查评审过程中达二等及以上或两次三等; (三)近三年内本人签字报告在中估协或皖土协评审获得过“优秀土地估价报告”; (四)获得过中估协奖项,或土地估价行业市(厅)级行业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及以上奖励且为成果主要完成人; (五)近两年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相关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 (六)近两年参与行业相关课题研究且为主持人; (七)曾担任皖土协专家库专家且履职评价合格的; (八)近两年担任省其他评估行业协会专家的。 第七条 (特殊规定)专家聘期内需增补专家的,皖土协根据工作业绩,优先从中估协专家、中估协青年专家及皖土协青年专家中择优选取。 第八条 (遴选程序)专家入库审查由皖土协技术专家与政策顾问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技术专家与政策顾问工作委员会审查意见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颁发专家聘用证书,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技术专家与政策顾问工作委员会制定实施方案,秘书处根据实施方案,下发通知,面向全省征集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 (二)申请入库专家需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专家需如实申报,其所在单位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初审:技术专家与政策顾问工作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查。 (四)推荐:技术专家与政策顾问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汇总专家候选人员名单,形成《专家推荐汇总表》。 (五)公示:技术专家与政策顾问工作委员会将审定后不同工作领域的专家名单报会长办公会,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皖土协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皖土协根据公示结果,最终确定、发布专家库成员名单、颁发聘书。 第九条 (专家期限)专家聘期与协会理事会任期一致。到期后技术专家与政策顾问工作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十条 (动态管理)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在聘期内,如专家调离原单位30天内必须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变更期间专家暂停工作。专家资格被终止或自动退出后,可根据需要按程序增补专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皖土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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