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6 浏览次数:530次 字体:【
 
 

皖土协发〔2022〕8 

各有关单位、各会员:

为不断提高我省执业土地估价师、不动产登记代理人的业务素质和胜任能力,促进土地估价及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土地估价、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经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第七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附件: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1月24日

附件: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

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执业土地估价师、不动产登记代理人的业务素质和胜任能力,保证执业质量,使执业土地估价师、不动产登记代理人的继续教育步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轨道,促进土地估价及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继续教育委托函、《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土地估价及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估价师、不动产登记代理人继续教育坚持依法合规、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注重效果等原则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执业土地估价师、不动产登记代理人为了不断地更新、拓展和深化相关知识,提升执业水平和胜任能力,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应参加由协会或中估协认可的其他组织举办的培训、研讨等形式的活动,完成规定学时的学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中的从业人员以及从事与土地估价和不动产登记相关管理、研究、实践工作的人员。执业土地估价师和执业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应按相关规定参加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皖土协”)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六条 皖土协接受中估协委托,具体负责安徽省内的土地估价师和不动产登记代理人继续教育组织实施;也可以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七条 经中估协认可,协会继续教育采用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采用下列多种方式举行:

一、本会组织的培训班、研讨班(会)、论坛以及专题讲座;

二、本会与相关大专院校联合举办的专业培训、进修;

三、本会组织的国内外专业考察、业务交流、专业会议;

四、经中估协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 继续教育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皖土协将根据中估协发布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结合安徽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以及执业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知识拓展更新、执业能力提高等实际需要确定。内容着重于以下方面: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二、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基本准则、执业准则、规程规范等;

三、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操作实务;

五、国外不动产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技术及发展动态;

六、拓展新业务的做法、经验交流;

七、其他与土地估价、不动产登记代理相关的知识。

第九条 继续教育师资选取注重专家资历、理论基础、实践能力以及授课能力,结合培训内容,授课老师从中估协专家库、全国性行业联谊组织专家库、省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专家库、有关高等院校教授、其他省级行业协会专家及皖土协继续教育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条  考试与教育工作委员会应根据中估协开展继续教育的统一要求,于每年12月上中旬拟订安徽省继续教育计划,报会长办公会研究,经批准后由秘书处上报中估协。

第十一条 经中估协批准公布的继续教育计划,皖土协可以独立实施,也可以与其他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有关高等院校及其他单位等共同实施。

第十二条  皖土协独立组织实施,考试与教育工作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具体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师资力量、经费预算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

实施方案批准后,秘书处牵头负责各项工作具体对接和落实,考试与教育工作委员会做好配合。

会同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实施的,亦应参照上款执行。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继续教育质量和效果,考试与教育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要共同协助中估协特派督学做好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对现场集中培训的,检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继续教育制度和计划执行情况;

二、教材选用、课程设置、教学方式、教学时间、师资情况等;

三、土地估价师、不动产登记代理人的学习效果(包括出勤率、课堂纪律等);

四、授课老师的教学效果(包括语言表达、教学互动等);

五、应考核评价其他内容。

培训结束后,参加培训的土地估价师、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应提交培训小结和培训效果评估表。考试与教育工作委员会会同秘书处就培训班作出书面总结。

第十五条  对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考试与教育工作委员会会同秘书处联系实际、合理区分,有针对性加强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土地估价师、不动产登记代理人为协会执业会员的,参加皖土协举办的现场继续教育培训,年度内首次参加的免收;超出的场次按500元/场收取。非执业会员和非协会会员参加皖土协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按500元/场收取。

参加皖土协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参照中估协及其他省级行业协会举办的网络教育培训班收取培训费用。

第十七条 参加皖土协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学员,经考核合格者,由皖土协按规定核算继续教育学时,颁发继续教育证书。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需经中估协认定学时的,由皖土协统一汇总上报。

参加经认可的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学员,应将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报皖土协,由皖土协认定学时并颁发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八条 土地估价师、不动产登记代理人登记、变更时,必须满足中估协关于继续教育学时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土地估价师、不动产登记代理人继续教育情况,列入皖土协会员入会、资信等级评定、评先评优等事项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皖土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