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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让底价采取剩余法评估是否需要扣除土地增值税浅见之四
发布日期:2021-03-09 浏览次数:302次 字体:【
 
 

安徽大众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有限公司  方然、王胜军

    

    一、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评估时,尤其是商业、住宅及商住综合用地评估时通常会采用剩余法进行估价。

二、剩余法定义:剩余法是在测算完成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及有关专业费用、利息、利润和税费等,以价格余额来估算待估宗地价格的方法。

以剩余法评估待开发土地价格公式:

P=A-B-C

P--待估宗地价格

A--不动产总价

B--开发项目整体的开发成本

    C--客观开发利润

    三、依据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编写,柴强主编的《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20176月第八版)的描述: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每笔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都有可能不同,从而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会有所不同,为了便于实际估价中正常开发利润的估计和调查。所以不建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评估时在采用剩余法进行估价时扣除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