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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执业准则(土地估价方向)
发布日期:2022-01-11 浏览次数:738次 字体:【
 
 

   (2021年11月18日换届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水平,保持土地估价的独立、客观、公正,保证土地估价质量,维护土地估价行业形象,根据国家有关土地估价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章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土地评估行业执业准则,是指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在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

 本准则所称的土地评估机构,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省自然资源厅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函,具有土地估价营业范围,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

本准则所称的评估专业人员,包括土地估价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从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及土地评估专业人员。

本准则对土地评估机构中参与土地评估业务的其他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在本省执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取得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的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函。

第五条  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在开展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估价行业的行规、行约。

第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应当十分重视自身的信誉和品牌,教育本机构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健全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杜绝各种违规操作行为。

第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公平竞争,不得贬损、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八条  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土地估价业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评估专业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须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以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条  土地估价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组建,并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专业人员队伍要求。土地估价师从事土地评估业务,应当加入土地估价机构,并备案。土地估价师改变执业机构必须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劳动关系转移手续。土地估价师不得同时在两家及以上机构执业,严厉杜绝“挂证”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    执业准则

第十一条  土地评估机构在承接业务、估价操作和土地估价报告形成过程中,应当按估价技术规范操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十二条  评估专业人员在资料收集、调查、判断和意见表达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对待估价业务中有关各方,不得牺牲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受益,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允许因成见或偏见影响估价结果的客观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

第十三条  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执业:

(一)明确评估基本事项:包括明确估价目的、估价对象和范围、评估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用限制等基本事项。

(二)签订估价协议:土地估价业务由土地评估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土地估价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安排承办人员:土地评估机构承办土地估价项目时,应当指定项目责任土地估价师,项目责任土地估价师应对土地估价报告负主要责任。

(四)现场查勘:评估专业人员必须对承接的估价项目进行实地查勘,进行实地拍摄,作出记录,现场查勘收集的资料应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五)资料准备: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估价的目的收集相关资料,必须对估价对象、交易案例等市场信息资料充分准备后,方可进行估价。

(六)选用估价方法: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估价技术规范、规程,结合估价目的、土地现状或规划用途、价格类型,确定估价方案,选用估价方法。估价一宗土地价格,估价方法不得少于两种。

(七)撰写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评估机构对执业土地估价师撰写评估报告应当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范格式要求,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向委托方出具的评估报告应由责任土地估价师及其他执业土地估价师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土地评估机构加盖公章,并具有电子备案号及二维码。

(八)整理底稿归档:土地评估机构应保留所有评估工作必要的文字记载底稿及影像资料。评估机构应按法律规定保存档案,一般性评估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影像资料应妥善保存电子档。

第十四条  土地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须在自然资源部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中完成备案。提交给委托人的评估报告应与备案报告一致,出现不一致的以备案报告为准。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统一收费。土地评估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按执业规则规定完成估价业务后,评估机构按照与委托方约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恶性压价,不得向他人支付佣金、回扣,杜绝收入分成,杜绝变相减少收费损害执业质量的行为;参与项目的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获得按规定的或约定的劳务报酬,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参与项目的专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委托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回避与禁止行为

第十六条  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存在下列利害关系时,应向所在的估价机构申请回避:

(一)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二)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三)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四)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

第十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或转包估价业务,收取费用;

(二)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干预委托单位对土地评估机构的选择;

(三)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为他人的估价结果签字盖章;

(五)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

(六)承接超过其资质规定范围的估价项目;

(七)对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的情况,未如实填报、弄虚作假;

(八)接受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估价价值,或隐瞒重要事实出具不真实的土地估价报告;

(九)在约定的评估费以外,以任何方式从委托单位接受或向委托单位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十)以远低于同行业收费水平投标,或向非联合执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支付业务收入分成、业务介绍费、佣金、报销发票等方式揽取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由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纠错检查讨、行业内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资信直至建议相关部门暂停或撤销其执业资格等惩戒。对于触犯法律的,将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处置。

第十八条  估价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争议时,土地评估机构及责任土地估价师应有责任对估价结果进行复核和解释。若双方争议协商无果,土地估价机构应积极配合当事人申请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组织专家对争议事项进行鉴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准则由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负责解释及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2021年11月18日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第六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暨换届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