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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评估行业执业自律准则
发布日期:2012-10-12 浏览次数:13698次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人员的执业水平,保持土地评估的独立、客观、公正,保证土地评估质量,维护土地评估行业形象,根据国家有关土地评估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土地评估行业执业自律准则,是指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在土地评估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

 本准则所称的土地评估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土地评估营业范围,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

本准则所称的执业人员,是指经依法准入本行业,在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执业的注册土地估价师。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从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本准则对土地评估机构中参与土地评估业务的其他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一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在本省执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取得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核定的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第五条  执业人员应取得注册土地估价师证书,并按规定办理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入会手续,成为协会会员。

 第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评估行业的行规、行约。

 第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应当十分重视自身的信誉和品牌,教育本机构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健全机构内部制度结构,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和执业道德管理制度,制止各种违规操作行为。

 第八条  土地评估机构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公平竞争,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九条  执业人员从事土地评估业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廉洁自律,恪守执业自律准则。

 第十条  执业人员应不断更新知识,必须参加本协会每年组织的规定学时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以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土地估价机构执业。土地评估机构不得聘用在其他单位注册从业的估价师,亦不得将未从事土地估价行业的人员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挂靠在其名下使用。估价师改变执业机构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登记及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章       执业准则

第十二条  土地评估机构在承接业务、评估操作和评估报告形成过程中,应当按评估技术规范操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十三条  执业人员在资料收集、调查、判断和意见表达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对待评估业务中有关各方,不得牺牲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受益,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允许因成见或偏见影响评估结果的客观性。撰写的评估报告书中的数据信息资料应真实可靠,有据可查。

第十四条  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执业:

(一)签订评估协议:评估业务由土地评估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土地评估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安排承办人员:土地评估机构承办土地评估项目时,应当指定项目责任估价师,项目责任估价师应对评估报告负主要责任。

(三)现场查勘:执业人员必须对承接的评估项目进行实地查勘,进行实地拍摄,作出记录,现场查勘收集的资料应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四)资料准备:执业人员应当根据委托评估的目地收集相关资料,必须对评估对象、交易案例等市场信息资料充分准备后,方可进行评估。

(五)选用评估方法:执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技术规范、规程,结合评估目地、土地现状或规划用途、价格类型,确定评估方案,选用评估方法。评估一宗土地价格,评估方法不得少于两种。

(六)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按规定的规范格式书写。土地评估机构对执业估价师撰写的评估报告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向委托方出具的评估报告应由审核估价师、责任估价师及其他执业估价师、法人代表签名及估价机构公章。

第十五条  机构统一收费。土地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按执业规则规定,完成评估业务后,由机构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低于收费标准的80%,不得恶性压价,不得向他人支付佣金、回扣,杜绝收入分成,杜绝变相减少收费损害执业质量的行为;评估项目的执业人员应当获得按规定的或约定的服务报酬,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

第三章       回避与禁止行为

第十六条  执业人员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存在下列利害关系时,应向所在的评估机构申请回避:

(一)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二)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三)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四)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

第十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或转包评估业务,收取费用;

(二)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干预委托单位对土地评估机构的选择;

(三)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为他人的评估结果签字盖章;

(五)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

(六)承接超过其资质规定范围的评估项目;

(七)对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的情况,未如实填报、弄虚作假;

(八)接受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价评估价值,或隐瞒重要事实出具不真实的评估报告;

(九)以任何方式从委托单位接受或向委托单位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评估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时,评估机构及责任估价师应有责任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和解释。当事人仍不满意,原评估机构应积极配合,申请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的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尊重鉴定结果。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或执业人员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抢夺市场为目地,降低收费标准招揽业务的,或向非联合执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支付业务收入分成、业务介绍费、佣金、报销发票的,由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责令评估机构书面检讨;在约定的收费金额之外向客户索要其他报酬或好处的,对评估机构予以行业通报批评;其他违反本准则行为者,协会视不同情况,可予以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暂停或注销土地评估机构执业资质等惩戒,情节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负有相应责任的执业人员,从业机构要进行教育、批评、警告,对不符合要求的执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情节严重的由协会暂停或撤销其执业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由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及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