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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估价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日期:2021-03-09 浏览次数:561次 字体:【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土地估价行业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行业发展的正常秩序,完善执业机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执业水平,降低执业风险,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提升行业形象和行业公信力,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土地估价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2014121日)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土地估价的行业规章。

第三条    土地估价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必须坚持守法经营,诚信执业、依法纳税。履行调查职责,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第四条    反对商业贿赂。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承接业务中与相关单位签订业务收入返还协议,不得以其他名义收受回扣或小费。

第五条    土地估价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必须遵守执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坚持公开、客观、独立执业、讲信誉、守合同,优质服务,履行行业自律公约,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不做有损客户和行业形象的事。

第六条    不搞虚假脱钩,严禁以虚假材料骗取执业资质;严禁执业估价师挂靠、兼职或跨所执业。

第七条    坚持公平竞争,反对恶意竞标,各机构市场价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示,不以压价恶意减少收费与同行进行恶性竞争、承揽业务,为防止收费过低导致估价报告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第八条    遵守评估准则,严格按土地估价计算规程和技术标准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严禁接受委托人示意或不合理要求提高或压低土地评估值,出具虚假、失实报告。

第九条    委托估价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估价机构及报告撰写人有责任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和解释。委托估价方仍不满意,估价机构应积极配合申请安徽省土地估价协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尊重鉴定结果。

第十条    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客户商业秘密和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土地估价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不超出自身执业资质范围和专业能力范围承接业务、出具报告。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执业机构及执业估价师要互尊互学、自重自律、团结协作,反对同行间相互拆台,不恶意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专业水平;不以不正当手段争夺同行业其他机构的人才等。

第十二条    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对违法违规失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书面检讨、行业内部通报批评、暂缓通过年检、限期整改、降低或取消资质等处分;对违约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由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记入估价机构和估价师诚信档案,以保障估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三条    本公约自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六届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