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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涉嫌恶性低价竞争行为查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0 浏览次数:493次 字体:【
 
 

皖土协发2024〕46

各土地估价机构

为依法规范和优化全省土地估价执业环境,鼓励和保护会员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促进我省土地估价行业持续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照部省相关文件要求以及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土地估价行业实际情况,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组织起草了《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涉嫌恶性低价竞争行为查处工作规则(试行)》,经第七届理事专题审议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涉嫌恶性低价竞争行为查处工作规则(试行)》

 

2024年7月10日



附件: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涉嫌恶性低价竞争行为查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和优化全省土地估价执业环境,鼓励和保护会员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促进我省土地估价行业持续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照部省相关文件要求以及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规定,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结合我省土地估价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员执业应当遵守协会《章程》《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准则》等相关规定,不得以恶性低价竞争行为开展土地估价业务。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恶性低价竞争行为是指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成本或者明显不合理的报价为条件,承揽或争揽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土地评估机构在确保成果质量的前提下,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积极响应政府指导,合理确定投标报价;对于一般市场业务,应当在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投标报价:

(一)执行该项业务的各类人员级别、资格、经验水平和数量及提供专业服务所耗费的时间;

(二)评估对象所在区域位置分布、评估项目难易程度及评估业务所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三)评估项目所需其他相关执业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

(四)业务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及地方政府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协会设立涉嫌恶性低价竞争行为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对被调查对象是否构成恶性低价竞争行为进行审查评议。审查委成员由协会全体理事组成。会长担任审查委主任,分管诚信建设与自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的副会长担任副主任。审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五条  对下列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恶性低价竞争行为,经审查委主任、副主任集体研究同意,自律委可依职责主动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审查委代表评议。具体包括:

1、书面实名举报,存在恶性低价竞争行为;

2、有关管理部门批转关于恶性低价竞争行为的函件;

3、会员反映强烈,对行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恶性竞争行为;

4、匿名举报,影响较大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恶性低价竞争行为;

5、通过不同渠道向协会反映,存在恶性低价竞争行为;

6、其他恶性低价竞争行为。

第六条  秘书处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并初步核查举报内容真实性。投诉举报方式须为书面实名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秘书处接到投诉应及时向审查委主任、副主任通报。

审查委副主任负责召集自律委成员成立调查组,调查组专人负责对涉嫌恶性低价竞争行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立案审查和调查,自律委集体研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组不少于2人,调查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七条  调查组调查完毕后,自律委和秘书处应在监事会监督下,根据举报案件情节严重程度,从审查委成员中随机抽取11--15名审查委代表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开审查评议会,对被调查对象是否构成恶性低价竞争行为进行审查、质询、评议。审查委代表应本人参会,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到会的,须书面委托其他到会委员代行表决权。符合表决权审查委代表最少不低于9人,审查评议会方可召开。

审查评议会由审查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参会人员为审查委主任或副主任、监事会代表、审查委代表、调查组成员以及被调查对象及代表。调查组成员负责案件陈述,被调查对象应依据必要证据给予充分合理解释,审查委代表行使审查、质询、表决权,投诉举报人可依自愿原则行使监督权,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

 第八条  秘书处应在审查评议会七个工作日前,将评议会时间、地点等内容书面通知参加评议会的审查委代表和其他应参会人员。被调查对象缺席不能按时参会的,视为主动放弃申辩,不影响会议召开和表决结果。

参加评议会的审查委代表与审查案件或被审查方存在利害关系的须主动回避。审查委代表、主持人的回避,由审查委主任、副主任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审查委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同意。

第九条  审查评议会一般不公开进行,采取现场方式举行。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秩序及会议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条  出席审查评议会的审查委代表应当依据事实和证据,遵照本规则以及土地估价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被调查对象是否构成恶性低价竞争行为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仅设赞成、反对两项,同票同权。经到会审查委代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投票认为构成恶性低价竞争行为的,方可作出认定。主持人现场宣读表决结果,并由协会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调查对象。

第十一条  投诉人、被调查对象不认可审查评议结果的,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新的证明材料,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经自律委审查后,可组织第二轮审查评议,两轮会议程序一致且参加会议的审查委代表不重复。若两轮审查评议结果一致,累计两轮表决结果作为最终结果;若两轮审查评议结果不一致,由审查委主任、副主任进行补充投票,补充投票与两轮票数累加统计,作为最终审查评议结果。

第十二条  审查评议结果不构成恶性低价竞争行为的,协会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

第十三条  被认定构成恶性低价竞争行为的,协会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行业自律处罚并责令改正,处罚结果纳入机构诚信档案,处罚决定书在网站、公众号等媒介发布,同时上报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行业协会。并且:

1、取消当年省内资信等级并取消下一年度参加资信评级资格;

2、两年内不予参加协会相关课题、项目研究,不予推荐有关法定评估业务;

3、中估协A级(准A级)资信的,建议中估协取消机构当年资信等级及下一年度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涉及在皖执业的外省机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的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协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自2024年7月10日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