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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土协第七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关于通过《会费收支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29 浏览次数:271次 字体:【
 
 

皖土协发〔2024〕12

各会员: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规定,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对原《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2024年1月26日,经第七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印发实施。

附件: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2024年1月29日

附件: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

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保障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社会组织管理相关规定及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章程,对2021年11月18日换届大会通过的会费收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入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会费标准如下:

会员单位:4000元;

理事单位:6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

负责人单位:12000元。

(一)监事长单位参照负责人单位缴纳会费,监事单位参照理事单位缴纳会费。

(二)为培育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市场,本届期间,暂时减半收取单一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单位会员会费;会员单位同时为土地估价和不动产登记代理机构的,按会费标准执行。

(三)土地估价方向个人会员,受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委托,代收个人会员会费,按中估协委托标准1000元/人收取个人会费;不动产登记代理方向个人会员按土地估价方向个人会员会费减半收取,即每人每年500元缴纳。

第四条  会费缴纳:

(一)协会会员应于每年第二季度前完成本年度会费的缴纳。协会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二)新申请入会的执业会员,由秘书处接收入会申请相关材料,经会员与会籍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入会后缴纳本年度会费。

第五条   协会会员未经批准1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会费,经协会秘书处通报后仍不缴纳或足额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协会会员退会时,所交会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要进行会员会费减免的,应由秘书处调查后拟定方案,经会长办公会同意,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入会的非执业单位会员和非执业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费支出:

(一)本协会开展的调研、国内外交流、继续教育及有关会议等各项业务支出。

(二)租赁办公用房、购置固定资产等。

(三)编印会刊、资料,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络等支出。

(四)办公费、差旅费及必要的接待费等。

(五)外聘专家评审、授课劳务费。

(六)支付专职或聘任工作人员的报酬。

(七)其他必要支出。

第九条  会费管理:

(一)本协会经费单立账户,独立核算。

(二)经费收支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本协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广大会员的监督。

(三)会费支出审批管理按协会制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四)财务收支情况按协会章程规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年度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6日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第七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