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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12 浏览次数:339次 字体:【
 
 

皖土协发〔2023〕25

各会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协会章程,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皖土协”)技术专家与政策顾问工作委员委员会对《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皖估协发〔2021〕23号)进行了修订,经皖土协第七届第九次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报协会第七届第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实施。

附件: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2023年4月12日

 

附件: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安徽省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相关领域的专家资源,发挥专家在行业建设和行业服务中的智力支持作用,强化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皖土协”)的技术支撑和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皖土协根据行业发展和自律管理需要,建立专家库。专家聘期与协会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专家聘期结束前三个月内皖土协发布专家遴选公告,专家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完成专家库的更新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家库规模与专家质量相结合。既要满足皖土协开展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各类别专家数量,又要做到坚持标准、“好中选优”。

(二)自愿申请与单位推荐相结合。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本人自愿申请,也可由相关政府部门、高校、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土地评估机构向皖土协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三)动态更新与相对稳定相结合。根据工作需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可按程序适时从青年专家中增补专家,增补专家的聘期与当期专家聘期相同。专家任期内无不良考评记录且符合条件的专家将优先续聘,保持专家库成员相对稳定。

(四)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既要考评专家的日常履职表现,又要考评专家的年度履职综合能力,做到专家能力与表现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专家库的专家类别为报告评审、司法鉴定评审、公示地价外业核查、继续教育、登记代理、青年及资深专家等不同类别。专家库专家,既可以是单类别的也可以是多类别领域的专家。

第五条 专家遴选条件

申请专家库成员应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类别的专设条件。专家遴选条件由相关遴选办法规定。

第六条 专家入库审查由技术专家与政策顾问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审查意见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颁发专家聘用证书。

第七条 皖土协根据服务项目的不同需要和具体情况,可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类别专家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皖土协的聘请,担任评审、审裁、培训等领域的专家;

(二)客观公正履职,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三)接受参加相关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有权直接向皖土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的义务:

(一)严格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认真勤勉尽职;

(二)对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密;

(三)如接受的工作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结果公正性的,应及时告知并主动申请回避;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有关当事人,不得谋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不正当利益等;

(五)按要求承担并完成皖土协委派的任务及其安排的公益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无故中途退出、擅离职守等;

(六)自觉接受皖土协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专家的责任:

(一)对本人发表的言论、文章、研究成果等承担责任;

(二)对本人出具的评审结果和签署意见承担责任;

(三)其他应由本人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专家履职考评

(一)日常履职考评。各类专家日常考评规定如下:

1、报告评审类:初审专家由主审专家考评;主审专家和复核专家由技术审裁与司法鉴定委员会考评;

2、司法鉴定评审类:由技术审裁与司法鉴定委员会考评;

3、公示地价外业核查类:由技术审裁与司法鉴定委员会考评;

4、继续教育类:由考试与教育工作委员会考评;

5、登记代理类:由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委员会考评;

6、青年专家类:依据实际工作经历,由技术专家与政策顾问工作委员会考评。

(二)年度履职考评。皖土协技术专家与政策顾问工作委员会会同秘书处根据每位专家一个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形成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包括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种类型。

(三)专家考评实行记分制度。

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个周期从当年3月1日起至次年3月1日(不含当日)。

1、考评不合格者,采用扣分制。一个记分周期最多扣至12分,期满清零。

2、考评达优秀、良好者,采用加分制。一个记分周期最多加至12分,期满清零。

3、同一专家,一个记分周期内的扣分和加分不得相互抵销。

4、考核细则详见《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专家考评办法》。

(四)年度履职考评优秀者,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五)下列情形的专家资格自动终止,不参与履职考评。

1、由于工作调动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2、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第十二条 皖土协对履职考评扣分的专家,分别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一)年度履职考评扣4分或5分者,由秘书处提示戒勉;

(二)日常履职考评一次性扣6分者,暂停专家资格三个月;

(三)年度履职考评扣6分以上不满12分者,暂停专家资格六个月;

(四)年度履职考评扣满12分者,终止专家资格;

(五)日常履职考评一次扣12分者,终止专家资格,并不得重新申请皖土协专家;

(六)考评中出现扣分情形的,不得作为皖土协当年度考评优秀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聘期内,年度履职考评有一次加12分且其他年度履职考评扣分都不超3分者,下一聘期应优先聘用。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第十五条 加强聘任专家档案管理,做好专家履职情况记录及考评总结。专家工作结束时,其全部资料应移交皖土协,归档备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皖土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