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协会动态 -> 正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专家库专家遴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1 浏览次数:733次 字体:【
 
 

皖土协发〔2021〕9

 

各会员: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专家的遴选、聘任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专家库专家遴选办法》,经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附件: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专家库专家遴选办法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专家库专家遴选办法

 

第一条(办法目的)为规范安徽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皖土协”)专家的遴选、聘任工作,发挥专家在报告评审、司法鉴定评审、继续教育、登记代理、外业核查等领域的技术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来源) 皖土协专家库专家是由土地估价师和从事自然资源管理、地价研究或相关专业的人员组成,从皖土协会员单位及相关行政事业单位、高校、研究单位中选聘产生;

第三条(专家分类) 专家主要分类

(一)报告评审类

(二)司法鉴定评估类

(三)外业核查类

(四)顾问类

(五)继续教育类

(六)登记代理类

第四条基本条件申请皖土协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始终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党忠诚;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独立身份参加专家工作,依法履行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遵纪守法,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为土地估价行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咨询和技术援助;

(四)熟悉本领域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

(五)具有专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年龄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承担的工作;

(六)皖土协会员申请专家的,需取得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土地估价工作10年以上(硕士可适当放宽至8年);近三年来本人签字报告不低于30份且在中估协或皖土协抽查评审结果中处于四等及以上,在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

(七)从事自然资源管理、地价研究或相关专业领域的人员申请专家的,需工作十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在本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从事过土地估价或管理工作20年以上的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条件。

 

    第五条 (专设条件)各类专家专门条件

    一)技术评审类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应当在土地评估机构担任部门负责人(或同等级别)以上职务且从事土地估价报告质控工作不少于5年。

(二)司法鉴定评估类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所服务的估价机构在近三年为市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入库的估价机构,熟悉司法鉴定评估类业务的程序及相关政策规定,且在司法鉴定评估领域工作经验丰富,有5年以上的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经验。

(三)外业核查类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熟练掌握公示地价相关的工作方法以及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专业特长突出,在公示地价相关领域现场经验丰富,目前仍在从事相关工作,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顾问类(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还应符合下列之一的条件: 

1、近5年内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相关行业领域专业论文;

2、近5年内撰写的土地估价或土地登记代理相关行业领域论文或其他材料被省级政府或厅局级部门采纳,出台相关文件;

3、参与过省级及以上相关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制定;

4、参与过省级及以上相关行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

5、从事过土地估价或土地登记代理实践工作、培训、教学或相关行业工作15年以上;

(五)继续教育类

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人还应具备下列之一条件:

1、善于沟通交流,口齿清晰,表达观点不偏激。近5年有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或相关领域的授课经历,有突出的专业特长或丰富工作经验;

2、有编写市级及以上土地估价或相关领域培训教材、题库等工作经历;

3、近5年内参与过相关领域的专业演讲、行业论坛等经历;

4、土地估价或相关领域知识全面、实践经验丰富,且从事过教师工作的。

(五)登记代理类由土地登记代理工作委员会另订

第六条 (优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任意一项的申请人,可优先选聘为皖土协专家:

(一)承担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工作且为项目主持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以备案为准);

(二)近三年内本人签字报告在中估协或皖土协抽查评审过程中达二等及以上或两次三等;

(三)近三年内本人签字报告在中估协或皖土协评审获得过“优秀土地估价报告”;

(四)获得过中估协奖项,或土地估价行业市(厅)级行业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及以上奖励且为成果主要完成人;

(五)近两年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相关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

(六)近两年参与行业相关课题研究且为主持人;

(七)曾担任皖土协专家库专家且履职评价合格的;

(八)近两年担任省其他评估行业协会专家的。

第七条 (特殊规定)入选中估协专家(含青年专家)纳入皖土协备选专家库成员,专家聘期内需增补专家的,优先从备选专家库中择优选取。

第八条(遴选程序)专家入库审查由皖土协技术专家与政策顾问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技术专家与政策顾问工作委员会审查意见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颁发专家聘用证书,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秘书处根据实施办法,下发通知,面向全省征集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

(二)申请入库专家需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专家需如实申报,其所在单位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初审:技术专家与政策顾问工作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查;

(四)推荐:技术专家与政策顾问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汇总专家候选人员名单,形成《专家推荐汇总表》;

(五)公示:技术专家与政策顾问工作委员会将审定后不同工作领域的专家名单报会长办公会,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皖土协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皖土协根据公示结果,最终确定、发布专家库成员名单并由协会会长和专家委员会主任签发、颁发聘书。

第九条 (专家期限) 入选专家聘期为三年。到期后技术专家与政策顾问工作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十条 (动态管理)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在聘期内,如专家调离原单位30天内必须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变更期间专家暂停工作。专家资格被终止或自动退出后,可根据需要按程序增补专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皖土协负责解释。